华海斌律师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
13003153162
上海市金山区海汇街40号3楼
华海斌律师,上海婚姻家庭法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办理婚姻登记必须要本人去进行,但有些人却被同名同姓或是样子相似的人去冒名拿了结婚证,自己好好的从单身汉变成了结婚人士,这肯定是会给自己生活造成麻烦,那么被冒名办理婚姻登记怎样申请撤销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诉讼时有发生,但被他人冒用自己名义结婚而致本人无法进行婚姻登记的案例很少发生。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解决此类问题的途径有三种:一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虚假的婚姻登记;二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婚姻无效;三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婚姻登记机关依据虚假申请材料登记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所发结婚证。
根据婚姻法第11条和有关规定,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当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觉得自己的权益在被冒名办理婚姻登记处理中得到比较大的损失,建议你可以来咨询律师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法律咨询:强迫恋爱,不结婚不罢休该怎么办
法律咨询解答:
男女谈恋爱,是一种尊重对方自愿、进行相互了解和培养情感的非婚姻关系的交往过程。一方不愿意谈或者不愿继续谈下去,求爱的一方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应强迫谈恋爱。但在实际生活中,一方提出终止恋爱,另一方纠缠强求谈下去的事情时有发生。尤有甚者,上海、杭州、湖北等地曾发生结婚不成,即以极残忍的手段毁坏女方容貌的犯罪事件。对于这种人应该怎么办呢实行婚姻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婚姻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准一方对对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恋爱还不是结婚,只是进行相互了解和培养感情的过程,就更是不能允许一方强迫对方接受或保持恋爱关系。强迫他人谈恋爱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无他人包办的情况来看,不是买卖婚姻。因此,男方提出离婚后,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做好思想工作,调解和好。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对于不顾对方意愿强迫谈恋爱,遭到拒绝就纠缠胡闹的人,另一方可向其所在单位和组织反映,求助获得妥善处理。对于以损害名誉、伤害身体和生命相威胁,强迫谈恋爱的人,可以据实向公安机关告发,请求依法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已经实施了伤害行为,给对方造成了身体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均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